[摘要]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受益范围,更好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宜政发〔2016〕72号)于6月12日下发,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保障标准作出调整,提高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收入线标准。
自2010年起,我市每年都会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调整当年的住房保障标准,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来确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80%来确定;申请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中等偏上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1.5倍来确定。我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42750元,因此,我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从人均可支配收入1600元/月以下调整为1800元/月以下;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从人均可支配收入2600元/月以下调整为2900元/月以下;申请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收入标准从人均可支配收入4900元/月以下调整为5400元/月以下。
从即日起,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已开始执行2016年度新准入标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到所在社区或市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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