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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备案的通告

zt6693  2016-06-22 15:15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27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备案,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宜编〔2015〕61号),宜兴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增挂宜兴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并设立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业务工作。宜兴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下属的宜兴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更名为宜兴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

二、从2016年6月27日起,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正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但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事项时,将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为土地、房屋等登记业务。国家规定予以5年过渡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林权、水域养殖权等不动产登记事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四、因登记系统升级和数据迁移,2016年6月24日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分别停止受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业务,6月27日起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正式受理房屋交易备案和不动产登记业务。

五、根据“先交易后登记”的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原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交易中心窗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房屋交易(转让、抵押、租赁等)备案业务。凡涉及房屋交易登记业务的,必须先到房屋交易窗口办理交易备案,然后再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登记。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涉及需要实地调查的登记业务可直接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窗口受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房屋交易备案、不动产登记窗口地址:宜城街道东山西路68号,联系电话:0510-87971992(交易)、0510-87997717(登记)。

特此通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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